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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机构撤并 谨防国资流失

1998-04-05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吴兢白 锡喜

刚刚结束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,从原有的40个部、委、行、署,减至29个,国家机构的撤并将全面展开。而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查办的几起案件提醒我们:国家机构撤并时,千万要警惕国家资金的流失。

1993年能源部撤销、煤炭部新建前后,原煤炭部财劳司司长萧汝喜(原能源部经济调节司副司长)、原华晋焦煤公司财务处处长高增琪(原能源部经调司煤炭处处长)趁能源部即将撤销,有关机构、人员管理混乱之机,将“综采专项资金”(属预算外资金)中的200万元抽出借给某公司使用3个月,在1993年6月到期后,又延期3个月,借款的部分利息被他们私分。在能源部撤销前进行账目清算过程中,他们还制作假账,将部分利息隐瞒不报,构成贪污罪。

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立告诉记者:国家机构多年来对资金的管理,包括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,都是比较严格的。但在机构撤并过程中,账内资金因有明确规定,尚在控制之内;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相对失控。

为此,有关部门要注意:越是在机构撤并的非常时期,越应该加强管理,尤其要加强财务审计力度,而在涉及资金流向尤其是预算外资金、专项款的问题上,应尽量做到一步到位,减少中间过渡环节。

(《检察日报》98.4.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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